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保障城市规划.镇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是指以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镇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 公共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法实施,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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