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范和指导意见。规范和指导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第八条、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第九条、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 城乡结合部和储备土地,拟出让的土地以及其他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 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公开征集.邀请征集等方式确定规划方案。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委托其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第十一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 以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 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 公众意愿 体现提高城市。镇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第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 以及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二。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以及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三。确定规划范围内河流 湖泊、湿地等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四.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设计指导原则,五,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 断面.交叉口形式以及渠化措施 控制点坐标和标高,六,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七。依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地块的地下交通,商业,能源、通信、防空等设施作出具体规定。八、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 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 绿地率 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