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第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 以下简称规划草案、后,应当报委托其编制规划草案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审查,第十四条。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对规划草案组织专家论证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初审后的规划草案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规划草案公开展示的时间不少于30日,展示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在规划地块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公示栏公示 第十五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意见。公众对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论证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众意见,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草案修改完善.提出审查意见。第十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草案.专家论证意见及审查意见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附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和理由、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由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监控的区域,其规划草案在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前.应当先征得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委员会应当按照议事规则对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规划草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规划草案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 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根据审议意见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草案修改完善、报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规划草案应当附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未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规划草案、城市 县人民政府不予审批 第十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讨论通过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讨论通过后30日内,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政府网站上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范围、实施时间和查询方式等内容、第十九条、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档案、将城市和镇的现状调研资料、规划草案.公众意见,本部门审查意见。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以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规划成果等存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阅前款档案.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