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一节,所有权登记第二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 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土地使用权证书,四,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竣工验收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房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必要材料、第二十四条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保留的自有房屋和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并分别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初始登记范围内有业主共有的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另行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屋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注记,由相关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另行办理初始登记,第二十五条经初始登记并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 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 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而确定权利转移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凭证、五。房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凭证 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 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凭证 第二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 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三 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五,房屋用途依法发生变化的、六。房屋依法翻建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凭证、五。房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必要材料,第二十九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灭失。权利人放弃所有权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或者公告作废。经依法登记的房屋上存在他项权利时.所有权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申请注销登记的 应当提供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第三十条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 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凭证 五。房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必要材料。第二节。抵押权登记第三十一条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抵押合同.五,主债权合同 六,房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必要材料,第三十二条申请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他项权证书,四、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五,房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必要材料、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无需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第三十三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 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他项权证书。四,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五、房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必要材料、第三十四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一。主债权消灭,二,抵押权已经实现,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四,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申请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他项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凭证.五。房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必要材料,第三十六条申请房屋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 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合同,五,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六,房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第三十八条申请房屋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登记申请书。二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 房屋他项权证书,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六。房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必要材料、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第三十九条房屋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六,房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必要材料、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第四十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他项权证书、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五 房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一条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抵押合同,四。主债权合同。五。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六。城乡规划许可证,七。房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必要材料。第四十二条已经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 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登记证明。四 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 转移或者消灭的凭证.五.房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必要材料.第三节。预告登记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一 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立抵押.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 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四十五条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第四十六条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五,房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必要材料、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七条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抵押合同。四。主债权合同、五。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七、房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必要材料、第四十八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四。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六、房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必要材料,第四十九条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抵押合同,四,主债权合同。五.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七,房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必要材料.第四节。其他登记第五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事项有错误的 可以持有关证据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对更正登记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一.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且房屋登记簿记载事项确有错误的,二、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但有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归属确有错误的,第五十一条房屋登记机构发现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在接到书面通知六十日内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申请登记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书对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六十日内办理更正登记 办理更正登记期间.权利人因处分其房屋权利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第五十二条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异议登记期间 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仲裁的,异议登记失效.诉讼。仲裁处理程序结束后.有关当事人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更正登记或者注销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失效或者被注销后.原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第五十三条房屋征收范围依法确定后,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房屋登记机构暂停办理相关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时、应当书面通知房屋登记机构停止办理相关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第五十四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前款规定撤销房屋登记的.应当自撤销登记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缴回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当事人在限期内缴回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经核实后、发给撤销凭证,当事人未在限期内缴回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或者书面通知无法送达当事人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公告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