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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 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国库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核算该宗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填写土地出让收入清算单.详细列清该宗土地补偿性支出项目 计算依据和金额,与申请拨付资金文件等相关资料一并报市政府,由分管国土工作的副市长提出意见后,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市财政局收到批复后,及时将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拨付市国土资源局,第十五条、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支出 具体包括、出让土地需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即道路 供水 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支出。和公共配套设施费,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分管国土工作的副市长提出意见后.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予以安排。第十六条.支农支出.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应重点安排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按照省政府规定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方案。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后执行.农业土地开发支出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提报项目、会同市财政局筛选核定后报市政府审批,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 含500万元 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须经市长批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由市级有关部门提报项目.财政部门审核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金额在50,300万元之间的,含300万元.须经市长批准、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须由项目提报单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一,工程性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包括城市水系建设、道路建设,给水排水,环境保护,防灾安全等工程设施建设支出 二,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支出.主要包括城区的道路。路灯,桥涵、防洪 下水道、排水沟渠 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支出、三、园林绿化设施建设支出,指城市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苗圃及重要景区、景点等设施建设支出.四、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支出 指生活垃圾处理场,转运站,清运工具,公共厕所、街道洒水.扫雪等设施建设支出、五 其他公共设施建设支出、指公用消防设施.一般的人民防空设施、交通标志。路标、景点亮化等设施建设支出,由市发改委,规划局。建设局,市政局.房管局、水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和城市综合开发办公室对呈报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等项目进行筛选审查,共同提出安排使用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在年初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支预算核定的额度内安排,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 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金额在50、300万元之间的、含300万元 须经市长批准,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第十八条,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 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支出。一 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年度土地储备。出让计划和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在批准的年度国有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核定标准内执行,二 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支出,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 2006、48号 要求,由市国土资源局按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申请执行、三、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 包括市级土地收购储备过程中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拆迁补偿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 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收购土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由市国土资源局将相关资料和申请文件报分管国土工作的副市长提出意见后 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四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照财综.2007.53号文件规定,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按季预提、市房管局按照年度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方案,年度资金预算和工作进度提出申请 经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后拨付,五。支付破产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分管副市长提出意见。报市长批准后拨付.第十九条.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减少补偿性支出的中间环节 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被拆迁居民 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按照.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的意见,菏政办发、2008.3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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