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 贯彻落实各项土地收入管理政策,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 2006,10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 2007.3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第三条。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市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一,以招标 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三 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四.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五。其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 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以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市级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第五条。按照规定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 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可参照执行.第六条.市级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减免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不得将应缴国库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