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七条 市级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局负责征收管理 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征收,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收入暂由两区财政.国土部门负责管理和征收、第八条,土地出让成交后.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填写,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由土地竞得者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非税收入征缴系统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部价款按对应项目就地缴入市级国库 宗地出让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征收管理部门留存备查,第九条,土地出让合同应当明确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缴入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他相关税费收入按照规定的渠道和程序另行缴纳。不得与土地出让收入混缴 第十条、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照上级规定按日加收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市级国库.否则、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从应缴入非税收入征管系统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省政府规定的5.比例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市会计中心驻市国土资源局会计工作站审核后,按对应项目缴入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实行分账核算。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第十二条.市国土资源局及时根据宗地出让面积和等别标准.从应缴入非税收入征管系统的招标 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20。比例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市会计中心驻市国土资源局会计工作站审核后、按对应项目缴入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在国库设专账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