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报批程序第十三条。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全体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后 在本村张榜公布,公布的内容有户主名单,用地位置。面积和四至等 公布时间为10日、公布期满无异议的 报乡镇政府.办事处审核,第十四条,申请宅基地.应向乡镇政府 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一,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二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家庭成员状况。户口是否属本村农业户口等、三 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出具的材料包括,1.申请人现有宅基地情况,包括现有宅基地几处、位置、面积等、2.对申请人拟发放宅基地的位置.面积,标有四至尺寸的示意图等 3、村民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情况 在村集体公布情况的书面说明。4,乡。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现状图等,并注明拟占用土地地类,四、属于建新交旧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五,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第十五条.乡镇政府。办事处对村委会报送的申请宅基地的材料 应在1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乡 镇.办事处.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应在5日内到现场进行地籍测量,丈量定界.组织填写 地籍调查表。和。用地审批表。等有关材料 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时间为15日,经审查合格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登记造册.确认集体土地使用权,审批时间为15日,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接到审批结果后3日内张榜公布、第十七条。村民自住宅用地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30日内 到市或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按规定缴纳工本费、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第十八条 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批准宅基地前、县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逐级向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设住宅的,应由土地所在乡镇政府,办事处组织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垦整理与原耕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第十九条,由于房屋依法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市或县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由市或县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