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请条件第九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二、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三、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四、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一 城市郊区及乡 镇 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区的村庄 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三。山地丘陵区 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2平方米 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第十一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20周岁的、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 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对宅基地没有继承权。农村村民在合法继承房屋的条件下,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经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否则、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