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以下简称。土管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所有土地。第四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编制村庄 集镇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划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实施、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和旧村改造 第五条,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各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必须符合建设规划 在建设公益设施和划定村民宅基地等实施规划过程中,要本着科学引导.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好教育工作 正确处理新建与拆旧的关系 做好村庄,集镇的建设工作,第六条,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 不得批准新占用农用地和耕地建造住宅,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菏泽市区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由市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由牡丹区政府具体负责、报市政府登记备案.第八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