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管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所有土地。第四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编制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划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实施.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和旧村改造 第五条,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各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必须符合建设规划,在建设公益设施和划定村民宅基地等实施规划过程中.要本着科学引导.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好教育工作 正确处理新建与拆旧的关系,做好村庄,集镇的建设工作,第六条,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占用农用地和耕地建造住宅 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菏泽市区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由市政府负责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由牡丹区政府具体负责、报市政府登记备案、第八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