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管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 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 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所有土地,第四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应当编制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并按照规划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实施,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和旧村改造。第五条。村庄 集镇建设规划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各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必须符合建设规划、在建设公益设施和划定村民宅基地等实施规划过程中、要本着科学引导。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好教育工作、正确处理新建与拆旧的关系.做好村庄、集镇的建设工作、第六条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占用农用地和耕地建造住宅。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菏泽市区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由市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由牡丹区政府具体负责,报市政府登记备案。第八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