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 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管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所有土地,第四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应当按照城市规划 进行旧村改造。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编制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并按照规划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实施.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和旧村改造.第五条。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各村庄 集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必须符合建设规划 在建设公益设施和划定村民宅基地等实施规划过程中、要本着科学引导,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好教育工作,正确处理新建与拆旧的关系,做好村庄,集镇的建设工作,第六条。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 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占用农用地和耕地建造住宅,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菏泽市区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由市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由牡丹区政府具体负责,报市政府登记备案,第八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 禁止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