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管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所有土地、第四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 进行旧村改造,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编制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并按照规划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实施 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和旧村改造。第五条。村庄 集镇建设规划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各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必须符合建设规划 在建设公益设施和划定村民宅基地等实施规划过程中.要本着科学引导,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好教育工作。正确处理新建与拆旧的关系.做好村庄。集镇的建设工作、第六条,农村村民新建 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 不得批准新占用农用地和耕地建造住宅、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菏泽市区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由市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由牡丹区政府具体负责.报市政府登记备案,第八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