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工程抗震管理机构办理工程项目抗震监督管理登记手续。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抗震监督管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应提供下列资料、经审查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1、菏泽市建设项目抗震专项审查备案书,2、中标通知书,3、施工.监理合同.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5,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6、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第三十条 抗震管理机构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制定工程项目抗震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将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三十一条.抗震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质量的专项监督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文件和资料、二,重点对工程抗震设防措施落实情况和抗震设防质量进行检查,三、对影响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的关键部位。重要结构和构件进行重点检查,四,发现有影响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问题的 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前 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抗震质量验收意见.菏泽市建设项目抗震专项审查备案书。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施工质量验收记录表,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施工质量分部验收记录表 和建设工程抗震质量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抗震管理机构备案,抗震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竣工备案表,未通过抗震设防质量备案的工程项目、不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第三十三条,凡在抗震设计中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体系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报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确认符合国家,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方可推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