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及其管理活动 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是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规划。设计,施工和竣工备案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市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抗震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工程在选址论证时.除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外.还应当同时满足 菏泽市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要求,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 市有关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工程建设,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抗震质量监理与检测.抗震质量验收与备案等工作 应当纳入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第七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经抗震设计专项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不得进行建设项目报建.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未经抗震设计专项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进行工程报建和工程招标,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施工质量未经抗震质量专项检查.或经检查未达到抗震设防质量标准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竣工交付使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专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抗震设计如采用现行抗震规范以外设计参数的.必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不得擅自变更抗震设防措施,并对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