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工程抗震施工,监理与监测.第二十二条.各施工企业应高度重视工程项目抗震质量的施工与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的贯彻与落实、各项目部应配备专职的工程抗震质量管理员.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已经审定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认真编写抗震施工方案。并做好抗震设计和抗震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第二十三条.建设监理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实施抗震质量监理、制定专项监理方案.重要部位实行旁站监理。进行专项质量验收,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检。监 测机构 采用随机抽样的办法对影响建设工程抗震能力的建筑结构变形和建筑结构的实体质量进行检。监 测 建筑结构未经抗震性能检.监 测或检,监。测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工程建设的下一道工序。建筑结构变形监测的主要项目包括,建筑结构的沉降、倾斜。水平位移和裂缝等、建筑结构实体质量监测的主要项目包括。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木结构,钢结构 抗震减震隔震结构、重要预制构件和特殊结构的抗震质量等.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会同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工程抗震质量监测计划.报工程抗震管理机构备案后实施.第二十五条,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严把建筑工程结构检验批验收关.并认真填写,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施工质量验收记录表。地基基础、主体验收时。建设、设计 监理、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认真检查验收,如实填写、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施工质量分部验收记录表.认真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有关资料 并报抗震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将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标准纳入竣工验收内容,并形成专篇验收意见。抗震设防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不得交付竣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