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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征收强制执行第三十九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条 申请强制执行征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一 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征收补偿决定及送达文书 三,作出征收决定的证据与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四十一条,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和面积等材料.并载明以下内容,一,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执行的标的物 三.申请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四 行政机关书面催告的情况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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