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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征收强制执行第三十九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条,申请强制执行征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一 强制执行申请书.二,征收补偿决定及送达文书,三.作出征收决定的证据与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四十一条,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和面积等材料,并载明以下内容.一,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执行的标的物、三 申请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 四,行政机关书面催告的情况。五 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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