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房屋征收实行市。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符合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房屋征收部门应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向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发出征询函,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征收补偿方案前、应当履行下列程序,一 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二.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的修改情况,期限不得少于3日,三。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 被征收区域内超过6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 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四 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1000户以上的、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十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第十一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存入征收部门指定的监管帐户 专户存储 专款专用。实行现房产权调换的 可以冲减相应的监管资金。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根据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安造价和概算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测算征收补偿资金。征收补偿资金主要包括对被征收人的补偿费用、补助和奖励费用等、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部门 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三条。征收范围确定后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 抵押,析产,变更用途等手续,但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除外,二,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等手续 三.营业执照,四,税务登记证 前款规定的事项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