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 房屋征收实行市 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房屋征收部门应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向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发出征询函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征收补偿方案前,应当履行下列程序,一.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二 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的修改情况,期限不得少于3日,三、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被征收区域内超过60 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四,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1000户以上的。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十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第十一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存入征收部门指定的监管帐户.专户存储 专款专用。实行现房产权调换的、可以冲减相应的监管资金,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根据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安造价和概算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测算征收补偿资金.征收补偿资金主要包括对被征收人的补偿费用 补助和奖励费用等,第十二条,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部门 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 县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三条。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变更用途等手续,但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除外、二、房屋新建,改建 扩建和装饰装修等手续、三、营业执照、四。税务登记证,前款规定的事项,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