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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房屋征收实行市 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制度.市 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房屋征收部门应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向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发出征询函,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征收补偿方案前,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二.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的修改情况,期限不得少于3日 三,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被征收区域内超过6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 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四 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1000户以上的 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十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 并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存入征收部门指定的监管帐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实行现房产权调换的。可以冲减相应的监管资金。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根据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安造价和概算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测算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资金主要包括对被征收人的补偿费用、补助和奖励费用等、第十二条、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 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三条,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买卖 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变更用途等手续,但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除外,二、房屋新建、改建 扩建和装饰装修等手续,三,营业执照、四、税务登记证,前款规定的事项、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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