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八条.房屋征收实行市、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 房屋征收部门应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向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发出征询函,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出具书面意见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旧城区改建 应当纳入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征收补偿方案前 应当履行下列程序,一、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二,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的修改情况、期限不得少于3日、三。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被征收区域内超过6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 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四。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1000户以上的。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十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第十一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存入征收部门指定的监管帐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实行现房产权调换的、可以冲减相应的监管资金。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 根据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安造价和概算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测算征收补偿资金,征收补偿资金主要包括对被征收人的补偿费用.补助和奖励费用等,第十二条,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三条,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变更用途等手续.但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除外,二,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等手续.三 营业执照,四,税务登记证、前款规定的事项。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