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房屋征收实行市.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符合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房屋征收部门应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向发展改革,国土资源 规划等部门发出征询函。发展改革 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征收补偿方案前 应当履行下列程序。一,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二,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的修改情况,期限不得少于3日。三,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被征收区域内超过6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 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四,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1000户以上的,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十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第十一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存入征收部门指定的监管帐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实行现房产权调换的.可以冲减相应的监管资金、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根据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安造价和概算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测算征收补偿资金,征收补偿资金主要包括对被征收人的补偿费用。补助和奖励费用等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三条,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 房屋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买卖 交换,赠与,租赁 抵押、析产 变更用途等手续,但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除外,二、房屋新建。改建 扩建和装饰装修等手续。三、营业执照,四 税务登记证,前款规定的事项,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