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房屋征收实行市.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房屋征收部门应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向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发出征询函 发展改革 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 应当纳入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征收补偿方案前。应当履行下列程序。一、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二、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的修改情况,期限不得少于3日。三、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被征收区域内超过6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 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四,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1000户以上的,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十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第十一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存入征收部门指定的监管帐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实行现房产权调换的,可以冲减相应的监管资金,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根据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安造价和概算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 测算征收补偿资金、征收补偿资金主要包括对被征收人的补偿费用,补助和奖励费用等。第十二条,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部门 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三条、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变更用途等手续。但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除外 二,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等手续 三,营业执照。四.税务登记证 前款规定的事项,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