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房屋征收实行市 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制度。市 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房屋征收部门应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向发展改革 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发出征询函、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征收补偿方案前.应当履行下列程序.一.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二,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的修改情况 期限不得少于3日.三 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被征收区域内超过6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 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四.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1000户以上的,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十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存入征收部门指定的监管帐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实行现房产权调换的,可以冲减相应的监管资金,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根据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安造价和概算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测算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资金主要包括对被征收人的补偿费用。补助和奖励费用等.第十二条,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 县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三条 征收范围确定后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变更用途等手续,但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除外、二.房屋新建 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等手续、三、营业执照.四 税务登记证,前款规定的事项。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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