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房屋征收实行市。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房屋征收部门应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向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发出征询函,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征收补偿方案前.应当履行下列程序、一。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二。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的修改情况,期限不得少于3日、三,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 被征收区域内超过6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 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四,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1000户以上的。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十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 并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第十一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存入征收部门指定的监管帐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实行现房产权调换的、可以冲减相应的监管资金,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根据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安造价和概算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测算征收补偿资金.征收补偿资金主要包括对被征收人的补偿费用、补助和奖励费用等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部门 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 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三条,征收范围确定后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 房屋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变更用途等手续、但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除外,二,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等手续,三。营业执照,四,税务登记证,前款规定的事项、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