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评估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的名录.供征收当事人选择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主持.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代表参与、以公开抽签或摇号等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并聘请公证机构对抽签或摇号过程与结果进行现场公证.第十七条,房屋评估应当选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 可以选用其它评估方法.但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因。第十八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入户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必要时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取得相关资料,逐户出具评估报告、并解答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的异议.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的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不动产的价值、评估报告必须由两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条.征收部门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 公示期满后 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提供分户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送达被征收人.第二十一条、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菏泽市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