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实施规程 DB37/T 4242-2020
  • 烟台市海岸线修复技术指南 DB3706/T 64-2020
  • 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 数据标准 基本要求 DB37/T 4220-2020
  • 菏泽市“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服务规范 DB3717/T 2-2020
  • 山东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服务规范 DB37/T 4257-2020
  • 山东省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地质环境监测规范 DB37/T 4305-2021
  • 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15年
  • 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设计要点 2011年
  •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 山东省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导则 DB37/T 4190-2020
第三章 评估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的名录.供征收当事人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 由房屋征收部门主持.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参与,以公开抽签或摇号等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并聘请公证机构对抽签或摇号过程与结果进行现场公证,第十七条,房屋评估应当选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 可以选用其它评估方法,但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因,第十八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入户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必要时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取得相关资料.逐户出具评估报告 并解答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的异议。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的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不动产的价值。评估报告必须由两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条,征收部门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 听取意见,公示期满后,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提供分户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送达被征收人.第二十一条,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菏泽市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制定.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