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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监 督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经贸,建设。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第六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在10日内组织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第六十一条 有关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或者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有权查阅,复制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第六十二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实施监督或者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中获知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检举人。控告人的情况.予以严格保密.第六十三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可以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六十四条、有关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过程中,不得违法增加招标投标程序和审批事项 不得违法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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