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招.标第十五条、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招标项目,应当先行获得批准或者取得相关证明后才能进行招标.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或者进行项目核准。备案时 应对该项目的招标方案进行核准。核准内容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招标内容、招标人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内容 第十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可实行邀请招标、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 受资源和自然地域环境等条件限制的、三.涉及国家安全 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 法律 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前款规定项目,属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的、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其授权的市发改部门批准,属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第十八条。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 应当取得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并在核准的范围内依法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必须到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中应当如实载明委托招标的范围,期限,招标代理费等内容 第二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期限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有关招标人的规定.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将代理的招标事宜转让他人办理。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视项目的审批及核准情况分别在国家或省或市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站等媒介发布.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由发展改革部门予以监督,招标公告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 招标项目的性质和数量、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时间,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五、投标人报名的时间 六、对投标人的要求,七.其它应当说明的内容.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 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人须知。二、招标项目的基本概况以及资金落实情况.三 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四.完成招标项目的时间.五,对投标报价和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六、编制投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七,评标方法和标准。八,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以行业,地区的准入条件或者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 业绩等情况进行审查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等文件中载明.并明确相应的审查标准和方法.未载明的。不得以资质和业绩等情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第二十五条、需要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未载明的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第二十六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放招标文件时 只能向投标人收取工本费 不得以发放招标文件作为谋取经济利益的手段,第二十七条,招标项目进行有标底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设计方案,有关标准与定额。资金概算以及市场价格等情况合理编制和确定标底、每一标的只能确定一个标底 招标人不具备编制标底能力的,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标底或者指定他人代为编制标底,标底及标底的编制过程必须保密、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招标项目可以不设立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第二十八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人报名的时间,自招标公告刊登之日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