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投、标第二十九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办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第三十条,投标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人力,物力、财力、二 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和响应的业绩证明、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一条,投标人的权利。一,平等地获得招标信息 二 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三、对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举报 四 因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 依法进行索赔、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二条,投标人的义务,一、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二.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投标文件的有关问题进行答复,三 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四.中标后及时与招标人签订并履行合同,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方案及其说明,三.投标报价、四.资质资信证明文件、五、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项目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第三十四条 投标文件必须有投标人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签字、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文件中必须有联合体各方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签字。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文件中必须有该个人的签字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 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三十六条,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在开标前。除投标人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需要进行补充,修改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未密封的,招标人应当拒收。第三十七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向招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于3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一般按不高于招标项目估算值的百分之二计取 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第三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届满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仍少于3个时.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 由招标人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第三十九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十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权益,下列行为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行为。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 低价位报价.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 然后再参加投标.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第四十一条、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下列行为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一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三 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额外补偿。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是指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者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