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罚.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未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时。未向商品房买受人提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或者包含住宅装饰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六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