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装饰装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实施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和人员的资质,资格以及信用管理,三,负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标投标。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管理。四.负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五.负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六.负责查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七,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三、负责建筑装饰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的监督管理。四,负责督促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和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五。负责查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的消防违法行为,六。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装饰装修人,施工和监理各方应当配合监督检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 进入被检查方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二,要求被检查方提供有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文件和资料。三,要求被检查方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和施工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五.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影响公共利益的建筑装饰装修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安全隐患以及影响相邻业主 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投诉。第六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对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