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第二十二条。装饰装修人应当将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以其他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名义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禁止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装饰装修人不得迫使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竞标,不得将一个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肢解后发包.第二十四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承包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禁止以挂靠的方式承包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第二十五条,推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制度、学校。医院、影剧院.宾馆,酒店。体育场等项目的整体装饰装修工程必须实行监理,装饰装修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第二十六条,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装饰装修人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市或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 开工,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七条,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当单独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第二十八条 装饰装修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确定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二,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查。三.有保证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并按照规定办理了中标通知书 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核等手续,四、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已经委托监理、五,装饰装修资金已经落实.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装饰装修人是使用人的,装饰装修人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除提供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供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第二十九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将装饰装修材料 建筑构配件送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有害物质的含量.强度以及燃烧性能进行检测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装饰装修人和监理企业,有工程监理的,验收.未经验收的 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第三十一条,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应符合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在沿街和主次干道施工的应当采用砖砌围墙或彩钢板围场作业.其高度不得低于2米 禁止使用彩条布等简易设施搭设围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示企业名称、施工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开工与竣工日期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投诉电话.第三十二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前.装饰装修人应当委托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进行整改.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第三十三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合格后 装饰装修人应当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装饰装修材料和装饰装修构配件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设计。施工 监理企业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企业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验收适用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应办理施工许可而未办理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手续.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须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后 方可交付使用,第三十四条,装饰装修人应当自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将竣工验收报告、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装饰装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及时收集 整理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文件资料。建立 健全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档案.并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移交有关项目档案,第三十六条。装饰装修人对用于经营.办公、教学.医疗,娱乐,体育等非住宅的公共活动场所进行装饰装修的,适用本章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的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 适用本章的规定。从事工业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参照本章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