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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 施工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职业技能岗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第十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 施工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作业人员、应当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职工的教育培训。不得使用无执业资格证书或无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第十一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活动的个体经营户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并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作业人员,不得使用无执业资格证书或无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二条,市外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 监理企业到本市承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应持相关有效证书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三条。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应当符合有关设计要求和国家产品质量。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等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第十四条,装饰装修人应当依法与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的基本情况和承包方式 二.用于装饰装修的主要材料的名称,品牌 型号,规格.等级和数量,三、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四。工程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五。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办法.六 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七,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八.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五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 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构筑物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涉及建筑物。构筑物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装修人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企业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提出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装饰装修。第十六条.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 禁止下列行为、一 未经原设计企业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二.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三 未经燃气企业或者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拆卸,改装燃气.供热管道或者设施,四.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外观设计、五。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 建筑构配件,或者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 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六。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各类广告牌匾 七。其他影响建筑物 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行为,第十七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处理好排水,供水,供电,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油烟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并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八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 防止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污水.噪音 振动等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第十九条。在每天12时至14时 19时至次日7时,不得进行影响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正常休息的装饰装修活动.高考,中考期间在考场附近禁止进行产生噪音的装饰装修活动.第二十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双方约定长于上述期限的、按照约定执行。保修期自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投入使用时 其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从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认证.按照国家,行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并对其出具的检测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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