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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照明设施管理第三十三条、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确保正常安全使用 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一,擅自移动、拆除。改动照明设施或者使用路灯电源。二。利用路灯线杆从事牵引作业.三.依附照明设施拉接广播线,通讯线 室内照明线及安装其他电器设施。四,在路灯线杆上涂画,张贴广告及宣传品。五 盗窃,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确需移动照明设施 须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移动照明设施申请书报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三十六条 对危及道路照明设施安全和照明效果的树木。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园林部门处理。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照明设施的监护、定期检查 维修,出现倒杆.断线 短路等现象、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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