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照明设施管理第三十三条。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确保正常安全使用 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一 擅自移动.拆除、改动照明设施或者使用路灯电源.二,利用路灯线杆从事牵引作业,三.依附照明设施拉接广播线。通讯线.室内照明线及安装其他电器设施.四。在路灯线杆上涂画。张贴广告及宣传品,五、盗窃 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确需移动照明设施,须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移动照明设施申请书报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对危及道路照明设施安全和照明效果的树木,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园林部门处理.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照明设施的监护.定期检查。维修。出现倒杆,断线,短路等现象 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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