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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照明设施管理第三十三条.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和养护 确保正常安全使用 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一,擅自移动,拆除,改动照明设施或者使用路灯电源.二,利用路灯线杆从事牵引作业.三、依附照明设施拉接广播线 通讯线 室内照明线及安装其他电器设施,四,在路灯线杆上涂画,张贴广告及宣传品 五、盗窃、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确需移动照明设施,须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移动照明设施申请书报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对危及道路照明设施安全和照明效果的树木.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园林部门处理,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照明设施的监护 定期检查、维修,出现倒杆.断线,短路等现象,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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