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七章,照明设施管理第三十三条、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确保正常安全使用。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一,擅自移动。拆除,改动照明设施或者使用路灯电源 二,利用路灯线杆从事牵引作业。三,依附照明设施拉接广播线。通讯线。室内照明线及安装其他电器设施.四,在路灯线杆上涂画 张贴广告及宣传品.五.盗窃。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确需移动照明设施.须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移动照明设施申请书报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三十六条.对危及道路照明设施安全和照明效果的树木,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园林部门处理.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照明设施的监护,定期检查。维修。出现倒杆.断线。短路等现象、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检修,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