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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照明设施管理第三十三条、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确保正常安全使用、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一.擅自移动,拆除。改动照明设施或者使用路灯电源 二.利用路灯线杆从事牵引作业、三。依附照明设施拉接广播线.通讯线。室内照明线及安装其他电器设施,四.在路灯线杆上涂画 张贴广告及宣传品。五。盗窃.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确需移动照明设施。须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移动照明设施申请书报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对危及道路照明设施安全和照明效果的树木、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园林部门处理,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照明设施的监护.定期检查 维修。出现倒杆。断线.短路等现象,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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