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防洪设施管理第三十条,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防洪规划。建设,管理 维修防洪设施。保障防洪设施的完好。第三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坏防洪设施的行为。一、向河堤,河坝。排洪河道内倾倒垃圾。废渣等阻水障碍物.二,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挖沙,取土。采石,堆放物料,三。盗窃.损坏防洪设施的行为.第三十二条,禁止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构筑物.建筑物,棚盖防洪设施、确需修建桥梁、立杆架线。埋设管线的 须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水利部门同意,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5个工作日内批准,按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设计。施工,并不得损坏防洪设施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置的构筑物。建筑物和棚盖防洪设施、由产权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占用段清淤疏浚.不得影响排洪,泄洪、并由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划.限期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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