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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防洪设施管理第三十条,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防洪规划、建设,管理,维修防洪设施.保障防洪设施的完好。第三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坏防洪设施的行为,一.向河堤,河坝 排洪河道内倾倒垃圾.废渣等阻水障碍物 二、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挖沙,取土,采石.堆放物料.三.盗窃 损坏防洪设施的行为,第三十二条。禁止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构筑物。建筑物、棚盖防洪设施。确需修建桥梁,立杆架线.埋设管线的,须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水利部门同意,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5个工作日内批准.按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设计,施工,并不得损坏防洪设施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置的构筑物 建筑物和棚盖防洪设施.由产权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占用段清淤疏浚、不得影响排洪、泄洪、并由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划.限期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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