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防洪设施管理第三十条,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防洪规划 建设 管理。维修防洪设施,保障防洪设施的完好。第三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坏防洪设施的行为,一。向河堤、河坝。排洪河道内倾倒垃圾。废渣等阻水障碍物.二、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挖沙、取土,采石,堆放物料、三,盗窃.损坏防洪设施的行为、第三十二条,禁止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构筑物,建筑物。棚盖防洪设施 确需修建桥梁,立杆架线、埋设管线的.须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水利部门同意。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5个工作日内批准,按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设计、施工 并不得损坏防洪设施.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置的构筑物、建筑物和棚盖防洪设施,由产权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占用段清淤疏浚,不得影响排洪 泄洪 并由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划 限期拆迁,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