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防洪设施管理第三十条.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防洪规划 建设。管理.维修防洪设施,保障防洪设施的完好,第三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坏防洪设施的行为.一 向河堤.河坝 排洪河道内倾倒垃圾.废渣等阻水障碍物.二、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挖沙 取土.采石.堆放物料,三,盗窃,损坏防洪设施的行为,第三十二条,禁止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构筑物。建筑物、棚盖防洪设施,确需修建桥梁.立杆架线,埋设管线的.须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水利部门同意,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5个工作日内批准、按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设计.施工.并不得损坏防洪设施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置的构筑物。建筑物和棚盖防洪设施 由产权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占用段清淤疏浚。不得影响排洪.泄洪,并由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划、限期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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