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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防洪设施管理第三十条、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防洪规划.建设。管理 维修防洪设施。保障防洪设施的完好.第三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坏防洪设施的行为.一、向河堤.河坝,排洪河道内倾倒垃圾,废渣等阻水障碍物,二,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挖沙,取土,采石,堆放物料 三。盗窃 损坏防洪设施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构筑物 建筑物.棚盖防洪设施,确需修建桥梁 立杆架线、埋设管线的、须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水利部门同意 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5个工作日内批准.按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设计,施工,并不得损坏防洪设施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置的构筑物、建筑物和棚盖防洪设施。由产权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占用段清淤疏浚 不得影响排洪、泄洪,并由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划。限期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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