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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防洪设施管理第三十条、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防洪规划.建设、管理,维修防洪设施 保障防洪设施的完好、第三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坏防洪设施的行为、一。向河堤 河坝.排洪河道内倾倒垃圾,废渣等阻水障碍物、二、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挖沙.取土。采石,堆放物料。三,盗窃。损坏防洪设施的行为.第三十二条、禁止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构筑物。建筑物,棚盖防洪设施。确需修建桥梁。立杆架线。埋设管线的。须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水利部门同意.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5个工作日内批准,按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设计.施工.并不得损坏防洪设施、本办法实施前 已设置的构筑物,建筑物和棚盖防洪设施,由产权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占用段清淤疏浚,不得影响排洪,泄洪,并由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划,限期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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