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道路设施管理第十条.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和养护,保持其完好状态,对龟裂。坑洼的路面,破损的人行道和沉陷扭曲的路沿石,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保证道路畅通、道路上的各种检查井盖,雨水箅应当完整无缺.与路面持平 发现缺失。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第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坏道路设施的行为。一.在道路上修建各种构筑物、存放物料及拌和水泥,砂浆。混凝土等。二、随意将路沿石开口.三、向路面排放污水及其他污染物 四。在非指定路段上进行试刹车 五,在人行道上停放 行驶机动车辆.六,擅自变更或移动道路的附属设施。七 其他损坏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二条 履带车、超重车及一切对道路有破坏作用的车辆,不得通过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通过城市道路时 应当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非因特殊情况并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5年内.大修后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得挖掘.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 须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签发的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到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办理手续,领取许可证,方可占用。建设工程需通过城市道路的,应当尽可能采取顶管作业 穿凿涵洞等技术,保持地面道路畅通,因工程建设确需挖掘道路的.须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到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办理挖掘道路审批手续,领取许可证,方可施工 因紧急抢修地下管线确需挖掘道路的单位 须在开挖抢修的同时 向规划,市政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开挖道路3日内,补办手续,第十四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道路的、不准超期。超占.超挖、出租 转让。建设单位须在挖掘施工现场设施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确保行人 车辆安全.挖掘施工中遇地下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建设单位占用、挖掘期满.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申请验收 交回许可证 第十五条,道路挖掘后的回填工作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对道路挖掘,回填施工现场进行全过程检查,并在掘路单位交回许可证后的5日内修复路面,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 集贸市场、商业网点和服务网点。本办法实施前已占用的,须按规定到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补办占道手续 并由区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和实际需要分阶段限期拆迁。第十七条 利用市政工程设施设置广告牌 宣传物品。须持工商,规划.公安等部门的批准手续。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同意.方可设置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 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开工前3个月联合发布通告.需在该路段埋设地下设施的单位,应当及时到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