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道路设施管理第十条,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和养护,保持其完好状态,对龟裂 坑洼的路面,破损的人行道和沉陷扭曲的路沿石,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保证道路畅通.道路上的各种检查井盖,雨水箅应当完整无缺、与路面持平。发现缺失 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第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坏道路设施的行为、一 在道路上修建各种构筑物 存放物料及拌和水泥 砂浆.混凝土等 二 随意将路沿石开口 三.向路面排放污水及其他污染物。四。在非指定路段上进行试刹车、五、在人行道上停放 行驶机动车辆,六.擅自变更或移动道路的附属设施 七。其他损坏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第十二条 履带车。超重车及一切对道路有破坏作用的车辆、不得通过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通过城市道路时、应当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非因特殊情况并经批准,新建 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5年内、大修后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得挖掘,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 须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签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到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领取许可证.方可占用、建设工程需通过城市道路的 应当尽可能采取顶管作业.穿凿涵洞等技术,保持地面道路畅通、因工程建设确需挖掘道路的、须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到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办理挖掘道路审批手续,领取许可证,方可施工、因紧急抢修地下管线确需挖掘道路的单位,须在开挖抢修的同时,向规划,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开挖道路3日内。补办手续。第十四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道路的。不准超期.超占,超挖,出租、转让。建设单位须在挖掘施工现场设施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确保行人.车辆安全.挖掘施工中遇地下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建设单位占用,挖掘期满.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恢复原状.并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申请验收,交回许可证 第十五条.道路挖掘后的回填工作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 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对道路挖掘,回填施工现场进行全过程检查,并在掘路单位交回许可证后的5日内修复路面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集贸市场、商业网点和服务网点,本办法实施前已占用的、须按规定到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补办占道手续 并由区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和实际需要分阶段限期拆迁。第十七条。利用市政工程设施设置广告牌,宣传物品,须持工商。规划、公安等部门的批准手续.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同意.方可设置,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开工前3个月联合发布通告 需在该路段埋设地下设施的单位.应当及时到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