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道路设施管理第十条。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和养护.保持其完好状态.对龟裂,坑洼的路面.破损的人行道和沉陷扭曲的路沿石 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保证道路畅通。道路上的各种检查井盖。雨水箅应当完整无缺。与路面持平 发现缺失 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第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坏道路设施的行为,一,在道路上修建各种构筑物 存放物料及拌和水泥。砂浆,混凝土等。二,随意将路沿石开口 三.向路面排放污水及其他污染物、四、在非指定路段上进行试刹车.五,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机动车辆.六、擅自变更或移动道路的附属设施,七、其他损坏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第十二条,履带车。超重车及一切对道路有破坏作用的车辆 不得通过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通过城市道路时、应当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非因特殊情况并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5年内 大修后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得挖掘。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签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到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办理手续,领取许可证,方可占用 建设工程需通过城市道路的、应当尽可能采取顶管作业,穿凿涵洞等技术,保持地面道路畅通 因工程建设确需挖掘道路的.须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到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办理挖掘道路审批手续。领取许可证。方可施工、因紧急抢修地下管线确需挖掘道路的单位、须在开挖抢修的同时。向规划,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开挖道路3日内,补办手续。第十四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道路的。不准超期,超占、超挖.出租,转让.建设单位须在挖掘施工现场设施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确保行人。车辆安全,挖掘施工中遇地下设施时 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建设单位占用.挖掘期满 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恢复原状.并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申请验收,交回许可证,第十五条、道路挖掘后的回填工作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对道路挖掘。回填施工现场进行全过程检查.并在掘路单位交回许可证后的5日内修复路面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集贸市场、商业网点和服务网点。本办法实施前已占用的,须按规定到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补办占道手续,并由区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和实际需要分阶段限期拆迁.第十七条、利用市政工程设施设置广告牌,宣传物品,须持工商,规划,公安等部门的批准手续、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同意 方可设置。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 扩建道路 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开工前3个月联合发布通告.需在该路段埋设地下设施的单位,应当及时到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