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道路设施管理第十条,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和养护 保持其完好状态、对龟裂、坑洼的路面。破损的人行道和沉陷扭曲的路沿石。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保证道路畅通、道路上的各种检查井盖,雨水箅应当完整无缺、与路面持平、发现缺失。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第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坏道路设施的行为 一、在道路上修建各种构筑物。存放物料及拌和水泥 砂浆 混凝土等,二、随意将路沿石开口 三.向路面排放污水及其他污染物 四、在非指定路段上进行试刹车、五,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机动车辆 六、擅自变更或移动道路的附属设施.七、其他损坏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第十二条.履带车 超重车及一切对道路有破坏作用的车辆.不得通过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通过城市道路时.应当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 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非因特殊情况并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5年内,大修后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得挖掘 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 须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签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到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办理手续,领取许可证。方可占用。建设工程需通过城市道路的 应当尽可能采取顶管作业 穿凿涵洞等技术,保持地面道路畅通。因工程建设确需挖掘道路的,须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到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办理挖掘道路审批手续 领取许可证。方可施工、因紧急抢修地下管线确需挖掘道路的单位,须在开挖抢修的同时。向规划,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开挖道路3日内、补办手续、第十四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道路的.不准超期,超占、超挖,出租,转让、建设单位须在挖掘施工现场设施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确保行人 车辆安全 挖掘施工中遇地下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建设单位占用。挖掘期满.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申请验收.交回许可证,第十五条 道路挖掘后的回填工作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对道路挖掘,回填施工现场进行全过程检查。并在掘路单位交回许可证后的5日内修复路面,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 集贸市场。商业网点和服务网点.本办法实施前已占用的。须按规定到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补办占道手续,并由区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和实际需要分阶段限期拆迁,第十七条、利用市政工程设施设置广告牌.宣传物品、须持工商。规划。公安等部门的批准手续.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同意 方可设置.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开工前3个月联合发布通告、需在该路段埋设地下设施的单位.应当及时到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