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道路设施管理第十条。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和养护。保持其完好状态.对龟裂。坑洼的路面。破损的人行道和沉陷扭曲的路沿石,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保证道路畅通.道路上的各种检查井盖 雨水箅应当完整无缺。与路面持平、发现缺失,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第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坏道路设施的行为 一。在道路上修建各种构筑物.存放物料及拌和水泥、砂浆,混凝土等,二、随意将路沿石开口 三.向路面排放污水及其他污染物 四.在非指定路段上进行试刹车 五.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机动车辆,六.擅自变更或移动道路的附属设施 七。其他损坏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二条,履带车 超重车及一切对道路有破坏作用的车辆。不得通过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况确需通过城市道路时。应当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 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非因特殊情况并经批准 新建 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5年内,大修后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得挖掘、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签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到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办理手续。领取许可证,方可占用.建设工程需通过城市道路的、应当尽可能采取顶管作业、穿凿涵洞等技术,保持地面道路畅通、因工程建设确需挖掘道路的。须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到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办理挖掘道路审批手续.领取许可证.方可施工,因紧急抢修地下管线确需挖掘道路的单位.须在开挖抢修的同时.向规划。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开挖道路3日内 补办手续,第十四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道路的 不准超期,超占.超挖.出租 转让 建设单位须在挖掘施工现场设施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确保行人.车辆安全.挖掘施工中遇地下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建设单位占用 挖掘期满.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申请验收,交回许可证.第十五条。道路挖掘后的回填工作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对道路挖掘 回填施工现场进行全过程检查、并在掘路单位交回许可证后的5日内修复路面,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集贸市场、商业网点和服务网点.本办法实施前已占用的、须按规定到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补办占道手续.并由区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和实际需要分阶段限期拆迁,第十七条、利用市政工程设施设置广告牌、宣传物品.须持工商。规划,公安等部门的批准手续,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同意,方可设置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 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开工前3个月联合发布通告、需在该路段埋设地下设施的单位,应当及时到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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