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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道路设施管理第十条。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和养护、保持其完好状态。对龟裂。坑洼的路面,破损的人行道和沉陷扭曲的路沿石 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保证道路畅通,道路上的各种检查井盖。雨水箅应当完整无缺,与路面持平.发现缺失。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坏道路设施的行为、一.在道路上修建各种构筑物 存放物料及拌和水泥,砂浆,混凝土等.二。随意将路沿石开口。三 向路面排放污水及其他污染物 四.在非指定路段上进行试刹车,五 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机动车辆,六,擅自变更或移动道路的附属设施 七.其他损坏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第十二条 履带车,超重车及一切对道路有破坏作用的车辆、不得通过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通过城市道路时。应当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非因特殊情况并经批准、新建,改建 扩建的城市道路5年内,大修后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得挖掘.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签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到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办理手续,领取许可证 方可占用、建设工程需通过城市道路的,应当尽可能采取顶管作业.穿凿涵洞等技术、保持地面道路畅通,因工程建设确需挖掘道路的,须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到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办理挖掘道路审批手续 领取许可证 方可施工.因紧急抢修地下管线确需挖掘道路的单位、须在开挖抢修的同时 向规划,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并在开挖道路3日内,补办手续 第十四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道路的 不准超期,超占,超挖、出租 转让,建设单位须在挖掘施工现场设施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确保行人.车辆安全,挖掘施工中遇地下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建设单位占用,挖掘期满,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恢复原状、并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申请验收、交回许可证,第十五条。道路挖掘后的回填工作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对道路挖掘,回填施工现场进行全过程检查,并在掘路单位交回许可证后的5日内修复路面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集贸市场,商业网点和服务网点,本办法实施前已占用的、须按规定到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补办占道手续、并由区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和实际需要分阶段限期拆迁,第十七条.利用市政工程设施设置广告牌,宣传物品,须持工商,规划 公安等部门的批准手续、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同意、方可设置,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市政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开工前3个月联合发布通告 需在该路段埋设地下设施的单位。应当及时到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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