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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桥涵设施管理第十九条。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在桥头设立桥名 限载,限速、限高等标志,并加强桥涵设施管理和维修.保证桥涵安全、第二十条,禁止下列损坏桥涵设施的行为.一,在桥涵上.隧道内停车及试刹车,二,在桥涵保护范围内挖沙、取土 堆放物料。倾倒垃圾 三。擅自侵占桥面.桥孔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四,在桥梁设施上乱贴 乱画、五 其他损坏,侵占桥涵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一条,车辆通过桥涵,应当遵守限载。限速。限高规定,装载超重 超宽.超长 超高大件或者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过桥时。须经市政工程。公路管理部门同意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通行、第二十二条,未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依附桥涵架设管线和修建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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