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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桥涵设施管理第十九条、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在桥头设立桥名、限载 限速.限高等标志。并加强桥涵设施管理和维修、保证桥涵安全、第二十条.禁止下列损坏桥涵设施的行为、一,在桥涵上,隧道内停车及试刹车、二 在桥涵保护范围内挖沙、取土 堆放物料,倾倒垃圾,三.擅自侵占桥面 桥孔从事各种经营活动 四.在桥梁设施上乱贴,乱画。五.其他损坏、侵占桥涵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车辆通过桥涵,应当遵守限载,限速 限高规定。装载超重、超宽,超长,超高大件或者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过桥时。须经市政工程.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通行、第二十二条.未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依附桥涵架设管线和修建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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