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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桥涵设施管理第十九条.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在桥头设立桥名、限载,限速,限高等标志,并加强桥涵设施管理和维修 保证桥涵安全 第二十条。禁止下列损坏桥涵设施的行为,一。在桥涵上 隧道内停车及试刹车。二。在桥涵保护范围内挖沙.取土。堆放物料.倾倒垃圾,三,擅自侵占桥面、桥孔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四、在桥梁设施上乱贴、乱画 五.其他损坏,侵占桥涵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一条、车辆通过桥涵,应当遵守限载,限速。限高规定、装载超重 超宽.超长,超高大件或者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过桥时,须经市政工程,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 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通行,第二十二条.未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 不得依附桥涵架设管线和修建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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