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十九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预拌混凝土时,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下列资料.一。预拌混凝土配合比、参考性数据报告、二.预拌混凝土发货单。须做到一车一单。随送料车一起送到工地、作为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的依据之一。三.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及原材料检验报告,四、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强度报告。第二十条。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按标准规定或合同要求分批签发,明确重要的技术参数.对于新产品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 还应附有使用说明书,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在约定的交货时间前完成浇筑准备工作,对进场的每一车预拌混凝土在监理、建设、单位的见证下进行交货检验和验收、验收项目主要包括,一 查验预拌混凝土类别,数量和配合比 二,查验预拌混凝土的拌和时间.记录搅拌车的进场时间,预拌混凝土的运输时间超过技术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时间的,不得使用 三,检查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和易性。四、交货检验的有关内容.五、坍落度不能满足合同约定和规范要求时.可在不改变水灰比情况下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技术人员作一次性调整并记录,在调整完毕经再次测定仍达不到要求的,该车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经验收合格的.使用单位,监理、建设 单位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在发货单上签字.第二十二条.预拌混凝土的浇筑,养护有特殊要求的、建设,监理。单位应在混凝土供应前组织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根据混凝土特性和施工现场具体条件制定混凝土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和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