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质量行为第二十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二,未按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或检测的,三。未按规定对计量设备、试验仪器进行检定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进行检测的。四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生产过程随意调整配合比的。对检验样品弄虚作假的,替代施工单位制作和检验工程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件的,五。隐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收集证据需要保存的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的 六.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测活动在生产过程中无法正常和有效运行 造成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运转不完整、签字手续不全.资料混乱,数据无法追溯等问题的、七、企业相关部门或人员不到位或未能正常履行其职责,导致预拌混凝土产生质量问题或致使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八,企业使用不合格及已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原材料的.九 未依法签订供需合同向使用单位供应产品的,十 运输过程中任意加水,拌筒不按规定低速转动的,第二十九条。使用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的浇筑。振捣和养护质量负责 使用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信用档案,一.未对进场预拌混凝土进行验收,取样 送检或者未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浇筑,振捣和养护 二、使用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产品等行为。三 因上述原因或人为因素造成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的,第三十条 监理.建设.单位应对交货检验及泵送,浇筑过程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预拌混凝土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同意,不得在工程上使用.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因监理的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有关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计入信用档案,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材料。明示或暗示生产企业出具虚假合格证.篡改或伪造合格证、违反规定的 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计入信用档案。第三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影响生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