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使用单位的施工情况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进行巡查和抽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企业是否超资质范围从事生产活动。是否有涂改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二.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测活动在生产过程中是否正常和有效运行。三。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能否正常履行职责 四、质量控制过程记录是否齐全,技术资料是否按规定归档。五.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和施工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六、原材料的进场检验是否按规范。标准的要求执行,原材料是否经进场复验合格后使用.七,应定期检定的计量设备、试验仪器是否定期通过法定部门检定。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规范,标准的要求,八 试验室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是否真实,九,检测资料是否按年分类流水编号、是否存在抽撤 涂改现象 是否按规定签字盖章.十,人员资格条件是否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人员是否到位.十一,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各方进行交货验收 检验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第二十七条.监督机构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和施工质量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生产场内或场外的检查。必要时。可抽查其生产过程的相关资料和数据等,二、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三,组织试验能力验证及原材料和混凝土强度抽样检验、四,对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抽查.五,对以下内容可跟踪见证抽检,1.预拌混凝土出厂、交货时的坍落度 2 预拌混凝土出厂。交货时的试件留置及强度检验、3。用于预拌混凝土的水泥。集料 水,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的质量情况、六、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问题。应责令改正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