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十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管,实行专款专用 建立资金专户 统筹用于全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不得挪作他用。供电企业每年第一季度报告上一年度资金收支情况 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收费指导标准.参考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成本,满足技术规范要求和建设容量适度超前的原则、并根据重庆市物价水平变化和专户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全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分三个价区制定收费指导标准,一。一价区为主城九区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 渝北区、巴南区,采用电缆进线方式的、标准为12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含公摊面积.下同.二、二价区包括15个区县、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潼南县、铜梁县,荣昌县 璧山县。武隆县、采用电缆进线方式的,标准为110元,平方米。采用架空进线方式的,标准为95元,平方米、三、三价区包括14个区县,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 垫江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 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采用电缆进线方式的,标准为100元,平方米、采用架空进线方式的。标准为85元.平方米,四.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廉租住房。安置房等按对应区域类别收费标准的90.收取、五,客户对住宅容量配置要求超过基本配置标准的、每户配置标准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相应上浮10,公建设施容量配置要求超过基本配置标准的。每平方米提高1瓦,收费标准相应上浮1,六。开发建设单位交纳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后。供电企业不再收取并网接电费,一户一表、安装费,负控装置费等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