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二章 范围和内容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所有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指新建商品住房。商住两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 廉租住房。安置房等、不包括居民自建房、本办法不适用于场镇乡村高低压侧全部采用架空线的非电梯住房.不适用于居住区内用电电压1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供电客户、不适用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临时施工用电建设,第四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一户一表.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小区公建设施在公用配电房总路出线处止的供配电设施.小区公建设施包括小区公用照明。公用停车库。电梯 水泵。消防,为小区配套的物业及社区用房。以及用电负荷在100千瓦以下的幼儿园,学校,小型商业等,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供配电设施路由通道。土地征用 配电房和电缆沟道土建施工,青苗赔偿、拆迁,负责市政规费等手续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