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范围和内容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所有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指新建商品住房。商住两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 廉租住房,安置房等,不包括居民自建房,本办法不适用于场镇乡村高低压侧全部采用架空线的非电梯住房,不适用于居住区内用电电压1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供电客户、不适用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临时施工用电建设,第四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 至居民、一户一表,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 电表.及小区公建设施在公用配电房总路出线处止的供配电设施 小区公建设施包括小区公用照明 公用停车库,电梯、水泵,消防 为小区配套的物业及社区用房 以及用电负荷在100千瓦以下的幼儿园 学校、小型商业等,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供配电设施路由通道,土地征用 配电房和电缆沟道土建施工、青苗赔偿,拆迁 负责市政规费等手续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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