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范围和内容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所有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指新建商品住房,商住两用房。经济适用住房 公租房,廉租住房,安置房等、不包括居民自建房.本办法不适用于场镇乡村高低压侧全部采用架空线的非电梯住房.不适用于居住区内用电电压1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供电客户,不适用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临时施工用电建设,第四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一户一表。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 电表,及小区公建设施在公用配电房总路出线处止的供配电设施。小区公建设施包括小区公用照明 公用停车库.电梯、水泵,消防。为小区配套的物业及社区用房 以及用电负荷在100千瓦以下的幼儿园、学校,小型商业等、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供配电设施路由通道,土地征用、配电房和电缆沟道土建施工.青苗赔偿 拆迁。负责市政规费等手续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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