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拆迁裁决第三十二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三十三条拆迁当事人申请裁决时 应提交裁决申请书 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二 申请事项,依据和事实理由、三.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拆迁人申请裁决时除提交裁决申请书以外,还应当提交被拆迁房屋调查表。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建筑面积的审查证明和评估清单 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租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以及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等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求的有关材料。第三十四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接到裁决申请书后。按下列程序办理、一.自接到裁决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资料后.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应当立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二,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告知有关权利.三。处理拆迁纠纷案件,可在裁决前进行调解.调整不成的。裁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三十五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三十六条拆迁补偿安置争议经裁决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拆迁人可以到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1,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2。拒绝受领补偿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