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房屋补偿,因公益事业拆迁确不能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房屋补偿.的、实行货币补偿,拆迁房屋附属物 不作房屋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不予补偿.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强行拆除,以料抵工、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重置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评估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由具备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第二十六条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补偿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确定被拆除房屋的补偿价款,结合所补偿房屋的价款,与被拆迁人一次性结清差价。补偿的房屋包括按照规定提供的经济适用房和可供被拆迁人选择的其他商品房、其建筑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二十七条拆迁非营利性公益事业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要求予以安置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第二十八条拆迁营业,生产用房的补偿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房屋所有权证载明,营业、生产 字样.二.取得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并有正常纳税记录 三。房屋所有权证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的营业。生产的地点,时间相一致,第二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拆迁生产,营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拆除房屋合法面积由拆迁人发给停产.停业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凡拆迁人擅自延长过渡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月加倍付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三十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解决的,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待产权明确后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第三十一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或者向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后 方可给予补偿,对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房屋补偿 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 由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