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八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九条拆迁房屋的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拆迁申请书、二,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七 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八、委托拆迁协议书,九,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立项决定书 退回审报材料。第十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实施拆迁单位 补偿安置方式、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过渡期限 搬迁期限等情况予以公告,拆迁公告发布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 解释工作。第十一条拆迁人申请拆迁时,用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并存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 由市、县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实并监督使用.第十二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 公安机关办理的迁入居民户口或者居民分户、因出生 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婚姻、大中专毕业、刑满释放等确需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经市.县.市 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二.城市房屋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买卖 交换。赠与,租赁 抵押、析产.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手续、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执行的除外。三,规划,建设部门办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批准手续.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前款规定的事项,其停办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停办期限的 拆迁人必须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为一年.第十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委托拆迁或者自行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委托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拆迁协议,拆迁人按照规定支付委托拆迁费 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当具备自行拆迁能力、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准,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办拆迁资格证书,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对提出申请的单位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拆迁资格证书、不合格的 应于审查期内书面告知。并退回申报材料 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后,方可接受委托拆迁,在委托范围内.依法享有拆迁人的权利和义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第十四条拆迁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获得房屋拆迁员资格后 才能上岗、房屋拆迁时,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房屋拆迁员证、第十五条拆迁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及补偿金额,二、拆迁补偿方式、三,搬迁期限,四、违约责任、五 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实行房屋补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前款所列内容外 还应当包括补偿安置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取得方式,地点、楼层、面积、期房附户型图、金额等事项 第十六条拆迁人应当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之日起30日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市,县。市、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 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建筑物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第十八条因城市规划改变拆迁范围的,规划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拆迁人。拆迁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手续、市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拆迁范围予以公告、因拆迁人擅自变更规划.改变拆迁范围或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由拆迁人给予补偿并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十九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依法允许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第二十条被拆迁人应当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向拆迁人或委托拆迁人交回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除后30日内凭拆迁许可证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权属证书.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房屋补偿 的拆迁人应为被拆迁人办理所调换房屋的权属登记手续,市房地产确权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30日内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移交拆迁档案并办理移交手续,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第二十二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项拆迁活动的检查,验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