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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做好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扫冰雪,清除乱贴乱画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对个人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依据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非法收购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三条,按照省政府的批复,实行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事项、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实施.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发现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对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及时通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镇人民政府发现违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及时通报有权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有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第五十四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 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二。对应当受理的举报 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调查处理的,三、打骂。威胁或者侮辱当事人的。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五 以吃.拿.卡,要等方式刁难当事人的 六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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