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镇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 等废弃物,三,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四,不按照规定从事烧烤经营.五。在道路。广场等露天公共场所屠宰家禽,家畜等动物,六 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七 其他损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三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应当保持回收场所整洁、对存储场所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从事车辆清洗,修理的。应当按照城市排水管理规定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自建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保持经营场所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第三十一条,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依法从事教学,科研或者其他特殊活动的除外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养犬人携犬出户时 应当用束犬链,绳.牵领。并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用具,及时清除犬粪 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方式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 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标准和方法。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 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第三十三条,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收集.运输。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单位负责收集,运输.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收集。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生活垃圾和粪便,生活垃圾和粪便应当运送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处理场进行处置,第三十四条,化粪池的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其进行抽吸 疏通和消毒,发生外溢时、应当立即疏通.并清除粪便污物,对产生的粪便污物应当使用专用密封车辆运输到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指定的处置场所,产权人或者管理者无力进行抽吸,疏通和运输的,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进行。从事化粪池抽吸.疏通,消毒和粪便污物运输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标准,第三十五条 实行生活垃圾统一收集,运输 处置的,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 处置经营活动,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第三十七条,从事各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和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委托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当事人约定的作业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可以严于规定的规范和标准,第三十八条 产生餐厨废弃物的饮食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收集和处置.严禁乱堆乱倒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者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者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者个人处理 对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垃圾等各类危险、有毒有害垃圾.实行分类定点收集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容器中或者随意丢弃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和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 方可处置,运输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按照公安交通,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所,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四十条,居民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缴纳相应的清运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将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运送到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从事现场作业应当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封闭围挡、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处理.设置并使用车辆冲洗设施,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不得污染路面。施工时应当采取防尘措施、按规定排水。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工程停工、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经批准占用城镇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期限内进行,第四十二条 举办集会,节庆,文化,娱乐、体育。贸易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第四十三条,降雪或者发生台风、暴雨后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时完成除雪或者清理垃圾等任务.保持环境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