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创造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第三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同指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下同。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城管执法.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价格,卫生。交通运输 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有关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活动。创建整洁 优美,文明的环境。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完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 保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保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在年老 疾病 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帮助和有关待遇,第七条。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 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 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意识、本市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应当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九条。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能源,推广应用数字化城镇管理模式.推进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提高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效能和水平,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对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