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第十一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相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是指对责任区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负有作业、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第十二条 责任区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划分。一,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四,车站 码头。停车场.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场所,各类市场,展览展销.商业网点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五、铁路,公路。桥梁,隧道。河道.水域.海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六、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七、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八,各类工业园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责任区的范围依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用地范围划分、临街方向至人行道外沿、相邻方向至用地界线或者相邻地块边界的中线、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可以将属于自己责任区的街巷,居民住宅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划分责任区,并明确具体责任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并与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责任区域不清或者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所在地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定。第十三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书和下列规定履行责任,一.保持城镇容貌整洁、无乱设摊点.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停车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清扫冰雪,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 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并保持其整洁 完好 四.制止损害,破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责任人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履行卫生保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