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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过失造成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更新造林,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经检查存在森林火灾隐患未在限期内消除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过失造成森林火灾 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责令其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拒绝 妨碍森林防火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在森林防火工作中负有责任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组织扑救森林火灾.造成重大以上森林火灾事故的,二,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三.未及时检查发现并责令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导致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的,四,迟报.瞒报森林火情的 五.未如实调查、鉴定和报告森林火灾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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