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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明确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其森林防火职责.指挥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事项、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并组织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开展森林防火工作,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办公室 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负责森林防火的日常工作.森林防火重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基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森林防火的组织领导工作、第七条,森林防火重点县、市,区,应当组织建立一支30人以上的季节性森林扑火专业队伍。并按照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规定的标准配备交通.通讯和扑火工具、在森林防火期内集中食宿.坚持进行防扑火专业训练,不断提高专业队防扑火能力.万亩以上国有。集体林区应当各自建立一支30人以上,与当地森林防火任务相适应的森林扑火队伍。负责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第八条.森林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防火护林人员 专门负责观测,报告火情 制止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并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九条,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森林经营者可以在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设置森林防火工作站、森林防火工作站应当采取下列防火措施.一 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二。检查进入林区的车辆,人员的防火事宜.并留置火种和易燃易爆品,三,阻止无人监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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