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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明确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其森林防火职责、指挥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事项 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并组织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开展森林防火工作、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办公室,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森林防火的日常工作.森林防火重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基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森林防火的组织领导工作,第七条。森林防火重点县.市。区 应当组织建立一支30人以上的季节性森林扑火专业队伍,并按照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规定的标准配备交通、通讯和扑火工具.在森林防火期内集中食宿,坚持进行防扑火专业训练,不断提高专业队防扑火能力,万亩以上国有.集体林区应当各自建立一支30人以上,与当地森林防火任务相适应的森林扑火队伍,负责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第八条。森林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防火护林人员、专门负责观测.报告火情。制止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并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第九条.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森林经营者可以在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设置森林防火工作站 森林防火工作站应当采取下列防火措施,一。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二 检查进入林区的车辆 人员的防火事宜。并留置火种和易燃易爆品,三、阻止无人监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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