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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集资建房第三十六条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情况下,利用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并统一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第三十七条参加集资建房的对象 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禁止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的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配或者房地产开发经营,第三十八条集资建房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收取管理费用、但不得有利润。第三十九条集资建房款项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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