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销售和购买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一,开发成本、1.按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2 开发项目前期工程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平整场地等前期费用,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5。小区内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的50、6,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项1至5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7,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8 按照规定实际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税金 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三.利润。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项1至5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第二十二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 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 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四。各种赔偿金 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房屋价格的费用,第二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 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 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应当经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同意后、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购房申请,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二、无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三,地方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县区政府公布的收入水平.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符合上款规定条件的 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房者应当根据市,县区的职责分工,向市或者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购房申请.禁止重复申请购房 第二十六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案.并予以公示,销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数量.建筑面积、套型。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等内容.第二十七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一,户口本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二 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三。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初审,经过初审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第二十八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者的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当在申请者户籍地及居住地予以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者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 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无投诉举报或者经核查举报不实的,予以核准,第二十九条申请人持核准文件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三人以下,含三人.家庭购买小套型经济适用住房 三人以上家庭购买中套型经济适用住房,第三十条已享受房改购房的住房困难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与原购房改房面积相等部分不享受政策优惠、应当向政府补交同地段住房市场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差价,第三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轮候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数量少于购买家庭数量时,应当采取抽签或者摇号的方式确定购房者、未购得住房者应当在下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优先供应、第三十二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租金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不高于3,的基础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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