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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 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房产 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报经省发展改革 建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在全市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合理布局 成片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 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 参加招标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房地产开发建设资质.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并承担保修责任,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小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住宅小区内的经营性设施用地实行出让方式供应.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变相开发商品住房.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 按底限收取、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当地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内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费用50 摊入房价.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列支.第十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第十九条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以优先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者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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