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根据国家 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 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市本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发展改革 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第六条中央.省驻本市单位职工的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当地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实行统一管理,其中、胜利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大学,济军生产基地的职工经济适用住房 由其所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纳入当地政府统一规划和计划管理,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交易和管理 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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