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管理与养护第十八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 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第十九条,排放的污水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水户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排水设施、一.含生物制品或者其他难以生化降解物质的污水、二 含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浓度的有害物质的污水。三。含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质的污水,四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 五 可能危害排水设施和公共安全的其他污水.第二十条。从事餐饮,洗浴,洗车,汽车修理、建材冲洗 工程施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沉砂池,并定期清理维护,确保正常使用。第二十一条、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按照水量。水质检测制度将检测数据定期报送市政部门 并按要求安装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保 市政等部门的排水监测信息应当实现共享。第二十二条 排水量大并且水质经常发生变化的排水户,在水量或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立即向市政部门报告 市政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水质和水量进行检测.第二十三条 在汛期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服从市政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第二十四条.明沟 暗渠两侧各3米内和城区河道两侧各5米内、属于排水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雨水。污水管道安全防护范围依据国家有关规范确定,排水泵站 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理站点的安全防护范围以其用地红线为准、第二十五条,在城区河道,明沟 暗渠上架设桥梁 埋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不得损坏排水设施、在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埋设其他管线的、应当事先告知市政部门。并不得损坏城区排水设施,第二十六条,处于绿地内的检查井,闸门等公共排水设施不得覆盖.第二十七条,因建设需要拆除、改建 移建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市政部门同意、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二十八条、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由市,区.开发区,两级市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实施.市政部门设置下属排水管理单位的 可以委托相应的排水管理单位具体实施养护维修作业。未设置下属排水管理单位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市政公用企业实施养护维修作业、鼓励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资质的市政公用企业实施养护维修作业 市 区.开发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将上述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通过市场融资,社会投资等方式筹措资金,第二十九条,专用排水设施及其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部位的养护维修。由排水户负责,并接受市政部门监督,第三十条 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在实施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市政部门提出的质量要求.并接受市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应在汛期之前对公共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修。确保汛期安全运行、汛期内电力 通讯,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市政部门保障公共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以满足防汛要求,第三十二条。公共排水设施发生事故时 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报告市政部门 需暂停排水的 市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沿线排水户。实施特殊维护作业时,应当提前告知排水户。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阻挠,第三十三条.市政部门和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遇到重大汛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第三十四条,市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养护维修单位履行养护维修责任的情况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