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市市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区排水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市政部门根据城区排水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公共排水设施中长期和年度建设计划.第六条,城区排水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 符合城区排水专项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排水工程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已建成的排水设施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第七条,新建 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城区排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排水工程设计时。应当征求市政部门的意见,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 应当按照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第八条,公共排水设施未覆盖区域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区排水专项规划的要求自建专用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经处理达到规定标准后.按照指定区域排放,第九条、专用排水设施需要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 应当事先告知市政部门,符合条件的方能接入。专用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向市政部门报送有关图纸资料、第十条,城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污分流,禁止混合排放、现有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应逐步实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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