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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市市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区排水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市政部门根据城区排水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公共排水设施中长期和年度建设计划,第六条,城区排水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 配套建设的原则,符合城区排水专项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排水工程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已建成的排水设施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城区排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排水工程设计时.应当征求市政部门的意见.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第八条,公共排水设施未覆盖区域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区排水专项规划的要求自建专用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经处理达到规定标准后.按照指定区域排放 第九条.专用排水设施需要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事先告知市政部门,符合条件的方能接入 专用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 向市政部门报送有关图纸资料、第十条、城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污分流。禁止混合排放、现有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应逐步实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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