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区排水管理 保障排水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提高城市防汛能力.改善水环境,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排水 是指城区内产生的污水和大气降水的接纳。输送和排放.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 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 卫生。住宿,餐饮 娱乐,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区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城区排水设施,以下简称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网 城区河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专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专用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区域使用的排水设施,第三条.在我市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四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从事城区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直接或间接向排水设施排水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市政部门负责我市城区排水管理工作、各区,开发区、市政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排水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市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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