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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排水许可第十一条 排水户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前.应当向市市政部门申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市市政部门在审查时应当征求所在区,开发区,市政部门的意见,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申办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第十二条、排水户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应当如实提交下述材料。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 水量检测报告 五。国家规定的已安装在线检测装置和具备规定检测能力。检测制度的材料。第十三条 符合下述条件的,由市市政部门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一 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区排水专项规划的要求.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燉67,2007,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五、排放污水易对公共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值.CODcr,或TOC 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值.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公共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的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 由市政部门会同市环境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排水户应当按规定向市市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市市政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登记的决定,第十五条.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为5年.因工程建设需要向公共排水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由市市政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第十六条.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提出申请 市市政部门应当依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长5年,第十七条.市市政部门在实施城市排水许可过程中不得收费 所需经费应当列入预算 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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