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与处理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进行检举 控告和投诉。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和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受理 并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在保修期后的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 并承担维修费用、第二十六条、住宅工程的产权人,使用人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时,可以先向建设、开发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反映、建设、开发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反映的问题做出处理,第二十七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当事人各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受理工程质量投诉的监督机构。不得将工程质量投诉中涉及到的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 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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