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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与处理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和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 符合受理条件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在保修期后的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 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第二十六条,住宅工程的产权人,使用人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时.可以先向建设,开发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反映,建设.开发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反映的问题做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 当事人各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八条,受理工程质量投诉的监督机构 不得将工程质量投诉中涉及到的检举 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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