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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与处理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进行检举 控告和投诉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和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在保修期后的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 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第二十六条,住宅工程的产权人.使用人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时.可以先向建设,开发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反映.建设、开发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反映的问题做出处理。第二十七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当事人各方可以协商解决 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八条、受理工程质量投诉的监督机构,不得将工程质量投诉中涉及到的检举 揭发 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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